45名鎮干部齊聚海豐法院旁聽庭審
12月1日上午,海豐縣人民法院在第一審判庭公開審理被告人黎某某貪污罪一案,縣司法局組織各鎮(場、經濟開發區)、縣直機關45名副科級以上干部旁聽該庭審,零距離接受警示教育。 審 理 過 程 公訴機關指控稱,被告人黎某某在任海豐縣陶聯村委會副主任期間利用在村委兼任文書負責烈屬撫恤定補申報職務的便利,騙取撫恤定補金共計98193元,數額較大,應當以貪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黎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沒有異議,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并對自己的犯罪行為悔恨不已。法庭將擇日宣判。 案件審理結束后,承辦法官海豐縣人民法院副院長孫偉忠圍繞案件詳細講解了貪污罪的入罪數額標準及量刑處罰的有關法律規定。庭審現場所帶來的強烈沖擊,讓旁聽的領導干部切身感受到了法律的威嚴,真切感受到了違法犯罪帶來的慘痛教訓,紛紛表示:不論職位大小,一定要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不僅要時刻繃緊廉潔這根線,更要深刻認識到“手莫伸,伸手必被捉”的道理,同時表示在今后的工作中要做一名忠誠、干凈、擔當的人民公仆。 虛報冒領烈士遺屬撫恤金,不僅踐踏了革命烈士遺屬應該享有的尊嚴和權利,還嚴重玷污海陸豐革命老區擁軍優屬的光榮傳統。身為革命老區的基層干部,更應該敬重革命烈士,更應該依法依規保障烈士遺屬權益。海豐法院一直以來注重發揮庭審教育作用,接下來將以“法院開放日”、庭審直播等活動為載體,落實“誰執法誰普法”的要求,達到“以案釋法、以法析案、以案醒人、以案促廉”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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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貪污或受賄罪的數額起點是三萬元。 貪污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較重情節”,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也就是說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貪污罪入罪的起點是一萬元。 那么,其他較重情節是指什么? (一)貪污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防疫、社會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貪污、受賄、挪用公款受過黨紀、行政處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追究的; (四)贓款贓物用于非法活動的; (五)拒不交待贓款贓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繳工作,致使無法追繳的; (六)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這六種情形就是指其他較重情節。 第十九條 對貪污罪、受賄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應當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金;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應當并處二十萬元以上犯罪數額二倍以下的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應當并處五十萬元以上犯罪數額二倍以下的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對刑法規定并處罰金的其他貪污賄賂犯罪,應當在十萬元以上犯罪數額二倍以下判處罰金。 因此,根據法律規定,構成貪污罪,一旦判刑,就應當并處罰金,罰金最少是十萬元。就算僅貪污一萬元,罰金也是十萬元的起點。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職務犯罪案件嚴格適用緩刑、免予刑事處罰若干問題的意見》 對于具有 “犯罪涉及的財物屬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防疫等特定款物”的情形,法院認為確有必要適用緩刑,應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因此本案不作出當庭宣判。 來源:海豐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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