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陸豐市人民法院分4批次開展危險駕駛案件集中宣判活動,對陸豐市公安機關在道路交通安全百日大整治行動中查獲的醉酒駕駛違法行為進行集中宣判及統一收監執行。
經法院審理,被告人劉某超等33人在醉酒狀態下仍然駕駛機動車上路行駛,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綜合各被告人的犯罪情節,陸豐法院以危險駕駛罪分別判處劉某超等33名被告人一個月至三個月不等的拘役,并處罰金。
此次集中宣判,有力打擊了危險駕駛犯罪活動,進一步增強了廣大駕駛員及社會公眾對酒后駕駛的危害性及醉駕入刑的理解與認識,對酒后駕駛交通違法和犯罪行為起到了很好的震懾和教育作用。這也是陸豐法院切實發揮審判職能,著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深入推進平安陸豐建設的系列舉措之一。
陸豐市人民法院相關負責人介紹:為加大對危險駕駛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提高社會公眾對酒后駕駛社會危險性的認識,今年來,陸豐法院共審結醉酒型危險駕駛案件94件94人,其中42名被告人被判處實刑,實刑率44.68%。下一步,陸豐法院將持續保持打擊危險駕駛犯罪力度,進一步遏制酒駕醉駕的高發態勢,努力為人民群眾營造一個安全有序的交通環境,為創建文明城市作出應有的貢獻。
【法官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增設危險駕駛罪,將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行為納入刑法的調整范圍,并于2011年5月1日開始實施?!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成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于2013年12月18日出臺的《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定:“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
【法官提醒】
廣大群眾駕車時一定要遵守道路交通規則,危險駕駛行為給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財產安全造成巨大威脅。要對法律心存敬畏,樹牢“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的意識,切莫心存僥幸、以身試法,共同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來源:汕尾傳媒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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