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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書

2022-11-16 17:27| 發布者: swsmsw| 查看: 76448| 評論: 0

摘要: 汕尾市民生網 ——汕尾海陸豐每日最有價值的資訊

控告書

市各有關部門:

為支持家鄉建設,我公司于2015年12月 10 日在海豐縣注冊成立了海豐分公司,在海豐縣城東鎮上埔投資建設東恒廣場項目,2016年3月15日與廣東華夏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下稱華夏公司)簽訂了《廣東省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將海豐縣東恒廣場項目發包給華夏公司總承包。2016 年9 月,梁尤祥、周小斌以海豐縣智盛實業有限公司委托人名義與我司海豐分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由于我司海豐分公司負責人的輕信,智盛公司和周小斌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附件《工程質量缺陷保修書》承包人一欄中蓋章,梁尤祥、周小斌在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一欄中簽名。

我司及我司海豐分公司自始至終沒有與梁尤祥、周小斌個人就海豐縣東恒廣場建設項目簽訂施工承包合同。沒有將該項目發包給梁尤祥、周小斌個人承包施工。在海豐縣東恒廣場建設項目建設施工過程中,由于承包方的原因導致項目建設工期一拖再拖,至今尚未辦理竣工驗收,竣工結算。為爭取早日辦理竣工驗收,在承包方現場負責人員梁尤祥、周小斌的欺騙下,我司海豐分公司在沒有工程造價結算的情況下與梁尤祥周小斌簽訂了一份結算協議,約定建設項目的工人工資和材料款由承包方負責。結算協議簽訂后,承包方和梁尤祥、周小斌不但不辦理東恒廣場的施工驗收和工程竣工結算(包括我司海豐分公司墊付部分工人工資和材料款的結算),梁尤祥、周小斌反而以結算協議為依據,以虛假的、偽造的《內部項目經營責任協議書》作為其實際施工人身份的證據向汕尾仲裁委申請仲裁。

汕尾仲裁委仲裁員明知東恒廣場項目的承包人是華夏公司、明知該項目未竣工驗收,明知《內部項目經營責任書》華夏公司沒有簽字蓋章,在案件處理結果與華夏公司息息相關,華夏公司不參加仲裁的情況下,以梁尤祥、周小斌偽造的《內部項目經營責任書》認定梁尤祥、周小斌簽訂的《結算協議》有效,進而仲裁裁決我司和我司海豐分公司支付工程款6847萬元和違約金給梁尤祥、周小斌,合計金額超過一億元。事實上,我公司多頭付款,或代付、多付工程款,這種無視事實、顛倒黑白的仲裁,給我公司造成嚴重不良影響,也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

事實和理由:汕尾仲裁委于2020年12月4日受理梁尤祥、周小斌與控告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該案由楊克功、汪道偉、潘恩宏審理。在該案審理過程中,仲裁員楊克功、汪道偉、潘恩宏嚴重違反程序,對梁尤祥、周小斌偽造的證據視而不見,違反法律和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作出枉法仲裁裁決,給控告人造成巨大經濟損失,具體如下:

一、仲裁程序嚴重違法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的規定,仲裁規則是依據仲裁法和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案件處理結果有法律上利害關系的,可以通知參加訴訟,或申請參加訴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一)》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第三人,在未查明發包人欠付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建設工程價款的數額后,判決發包人在欠付建設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汕尾仲裁委仲裁員楊克功、汪道偉、潘恩宏明知東恒廣場建設項目由廣東華夏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下稱華夏公司)承包施工,本仲裁案件的審理與華夏公司存在法律上利害關系,在華夏公司不參加仲裁的情況下,仍堅持開庭審理,程序嚴重違法。2、控告人天懋公司海豐分公司雖與梁尤祥、周小斌約定有仲裁條款,但控告人天懋公司并沒有與梁尤祥、周小斌訂立仲裁條款,楊克功、汪道偉、潘恩宏明知而仍然將天懋公司列為仲裁被申請人同樣屬程序違法。

二、有意無視梁尤祥、周小斌偽造的證據

梁尤祥、周小斌在申請仲裁時稱“2017年1月18 日,申請人梁尤祥與華夏建安簽訂《內部項目經營責任協議》,由申請人梁尤祥實際承包東恒廣場的實際施工?!辈⑻峤弧秲炔宽椖拷洜I責任協議》作為上述審理事實的證據

然而《內部項目經營責任協議》上沒有華夏公司的簽字蓋章對這一顯而易見的問題,楊克功、汪道偉、潘恩宏沒有依法調查審理,有意視而不見,反而在事實認定上予以支持。

而華夏公司在海豐縣人民法院審理的 (2021)粵 1521 民初3026號案件中,否認有簽訂該內部項目經營責任協議書,由此證明了梁尤祥、周小斌提交了偽造的證據

三、認定事實嚴重錯誤

汕尾仲裁委仲裁員明知海豐縣東恒廣場建設項目是華夏公司承包施工,梁尤祥、周小斌是以所謂的實際施工人名義主張工程款,這就涉及到控告人與華夏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問題。如果控告人與華夏公司簽訂的合同有效,那么有關的權利義務應在控告人與華夏公司之間履行。如果控告人與華夏公司簽訂的合同應屬無效,《結算協議》作為從合同,自然無效。仲裁員迴避控告人與華夏公司簽訂的施工合同的效力問題,將無效協議當作有效協議處理,屬明顯違反法律規定。

四、我司在仲裁期間已提供了涉案工程的有關證據,仲裁員有意回避關鍵事實的審查,一味迎合梁尤祥、周小斌的請求

1、控告人天懋海豐分公司在與梁尤祥、周小斌簽訂的《結算協議》之前,梁尤祥、周小斌有將偽造的《內部經營責任協議書》提交給控告人、讓控告人產生誤解。且控告人天懋海豐分公司一直以為有與梁尤祥、周小斌為代表人的海豐縣智盛實業有限公司簽訂《建設工程 (施工) 合同》。因此,仲裁員以天懋海豐分公司在《結算協議》上的簽字視為對梁尤祥、周小斌實際施工人身份的確認,沒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且說明了仲裁員有意混淆事實。

2、即使梁尤祥、周小斌是實際施工人,仲裁員沒有對梁尤祥、周小斌是屬于掛靠還是分包、轉包的實際施工人身份進行審查,導致事實認定不清適用法律不當。因為實際施工人分掛靠、分包、轉包施工等情形,不同情形適用法律處理的法律后果是不一樣的。不一樣實際施工人事實,關系到梁尤祥、周小斌是否有權向控告人主張權利的問題,而現在的證明梁尤祥、周小斌不是實際施工人,無權向控告人主張權利。

3、有意不查明華夏公司承包完成部分工程量的造價金額及控告人已支付的、已墊付的金額,對《結算協議》中的未支付金額如何計算得出沒有依法審查,對《結算協議》中的有關工人工資和材料款由梁尤祥、周小斌負責的問題沒有審查,導致控告人既向華夏公司支付工程款,又要依據仲裁裁決向梁尤祥、周小斌支付工程款。

4、有意忽視明知結算協議內容中工程沒有竣工驗收、并不查明工程質量尚未竣工驗收等實際問題。而根據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工程竣工驗收,質量合格是承包人或實際施工人主張工程款的結算前提。

五、汕尾仲裁委仲裁員楊克功、汪道偉、潘恩宏作出的仲裁裁決,導致控告人建設的東恒廣場項目至今未能竣工驗收導致我司要承擔購房戶逾期交房的違約金,致使控告人該項目至今累計經濟損失達一億元左右。

綜上所述,控告人強烈要求追究汕尾仲裁委仲裁員楊克功、汪道偉、潘恩宏故意違反程序,故意采納偽造的證據,故意回避有關事實的審理,枉法作出汕仲字[2020] 10號仲裁裁決的法律責任;依法追究梁尤祥、周小斌弄虛作假、涉嫌詐騙的法律責任,保護控告人的合法權益并賠償重大的經濟損失。

控告人: 深圳市天懋投資發展有限公司海豐分公司

2022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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